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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的荒謬性,早已被歷史和法理戳穿。 |
中評社香港8月21日電(評論員 楊流昌)在當今世界,國際秩序與和平穩定本應是各國共同維護的核心價值,然而在台灣問題上,卻總有一股台獨分裂勢力興風作浪,公然挑戰國際法和歷史事實。近期,有台灣綠營人士再度拋出謬論,聲稱二戰後“舊金山和約”取代《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政治聲明,且該“和約”未將台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試圖以此為台獨行徑尋找所謂“依據”。這種行徑實完全站不住腳。
要釐清台灣問題的法理脈絡,首先必須明確:“舊金山和約”從簽署之日起,就是一場違背國際正義的“政治鬧劇”,是冷戰時代的“非法私相授受”。1945年二戰結束後,《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波茨坦公告》進一步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這兩個文件是同盟國對抗日戰爭等反法西斯戰爭成果的法律確認,也是戰後處理日本領土問題的根本依據。
然而,1951年美國主導的對日和約談判中,美國出於冷戰思維,刻意排除作為抗擊日本的主要戰勝國中國參與,拉攏部分國家炮製“舊金山和約”。該“和約”第8條雖模糊提及“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卻未明確將其歸還中國;更荒謬的是,“和約”第27條竟將琉球(今沖繩)群島納入美國“託管”範圍,為日後美國非法干預亞太事務埋下伏筆。
關鍵事實在於:中國政府從未承認這一“和約”對台灣問題的任何安排。1951年8月15日,周恩來總理代表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嚴正指出“舊金山和約”“違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協議”“是一個非法的、無效的條約”;1958年中國政府進一步聲明,“台灣是中國的領土,這一點不能改變”。從國際法“條約相對效力”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看,未經第三國同意,條約義務不得強加於第三國;而中國作為台灣問題的直接利害關係國,從未認可該“和約”對台灣的安排,其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自然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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