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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AI生成內容難獲著作權法保護
http://www.crntt.tw   2025-05-04 00:06:34
  中評社香港5月4日電/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左梓鈺博士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326期發表專文《從主體哲學視角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作者認為,主體是獨創性的根源,不能拋開人工智能的主體性而單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性,“創造主體/權利主體”二分說也不能成立。主體之“死”是對人類背離理性的反思,不等於主體的消亡。現階段人工智能不具備主體意志,不具備成為擬制主體的根本條件。無論是現在還是未來,法律都無需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並不適宜採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而應考慮此外的路徑。文章內容如下:

  一、問題的提出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是目前法學界和實務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且爭議不斷。法學界的觀點主要分為結果主義論和主體主義論。結果主義論的觀點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和人類作品有一致的客體外觀,建議將人工智能擬制為形式主體,將人機互動視為一個創作整體,從而證得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性,並由此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1〕主體主義論的觀點以“人是法律主體”和“人是創造的主體”作為大前提,否定人工智能的主體性進而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性。〔2〕反對主體主義論的觀點指出“人工智能著作權主體資格與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建議將人工智能視為創作主體,但將作品的權利主體與創作主體相分離。〔3〕有學者認為“雖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為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創作主體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權性。將智能作品納入傳統版權分析框架,它實際上是一種人工智能對設計版權的演繹作品”。〔4〕還有觀點宣稱:“獨創性中所謂‘人’的創作這一理解,說到底是一個權利歸屬問題,它與‘作品是否在表達形式上具備足夠的創造性從而享有版權’,是兩個不同的問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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